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现行有效 信托函〔2018〕37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8-08-17
施行日期2018-08-17
发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银保监会已于2023年机构改革中撤销,职能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接)
分类一、法律 > 1-信托法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北大法宝、聚法双源核验一致)

法规概要

本文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业内称"资管新规")在信托行业的配套落实文件,由原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于2018年8月17日下发至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业内俗称"37号文"。文件围绕过渡期内信托业务的规范与整改作出部署,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落实资管新规、制定整改计划、按月监测并按季报送,同时严密防范过渡期内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次生风险。

全文共五个部分:一、统筹《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二、严格落实《指导意见》要求;三、认真制定过渡期整改计划;四、持续监督整改计划落实到位;五、严密防范过渡期内各类风险。其中第二部分第二款首次在监管文件中对"家族信托"作出官方定义,明确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并设定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且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追求保值增值的专户理财性质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等判定标准,成为此后家族信托业务合规展业的基石规范。

里程碑意义:在本文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层面并无"家族信托"的官方定义。37号文的这一定义至今仍是监管机构、信托公司与司法机关识别家族信托性质的主要依据,也是家族信托区别于集合资金信托、专户理财的核心分界。

原文(核心条款标红)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

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托业务监管,稳妥有序推进过渡期内整改工作,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

第一条第一款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深刻认识《指导意见》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将积极稳妥推进《指导意见》落实与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三年攻坚战、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进一步统筹规划信托监管工作,稳妥化解信托业务存量风险,严密防范信托业务增量风险,避免规范发展中发生次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严格落实《指导意见》要求

第二条第一款核心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资金信托业务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予以规范。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

第二条第二款核心 · 家族信托官方定义

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第二条第三款核心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对各类信托业务及创新产品监管,还原其业务和风险实质,同类业务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把信托目的、信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财产权信托业务,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适用于《指导意见》。以信托产品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受让方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业务,视同资产管理产品嵌套业务,投资于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

第二条第四款核心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严格执行《指导意见》过渡期有关规定。信托公司在《指导意见》发布后发行的资金信托新产品,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资金信托新产品以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日期为准。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也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到期日不晚于2020年底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不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有序压缩递减至符合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指导意见》规定的信托产品。

三、认真制定过渡期整改计划

第三条第一款核心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督促信托公司对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全面摸底排査,按照产品类别逐笔建立台账,自主有序确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清理目标、步骤、进度、责任人及具体整改措施,审慎评估风险影响,认真制定过渡期内整改计划。信托公司整改计划应由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对辖内信托公司整改计划进行逐项审核,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至信托部。

四、持续监督整改计划落实到位

第四条第一款核心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按月监测辖内信托公司过渡期内整改计划落实情况,确保信托公司按时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任务。对整改不到位、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要求的信托公司要依法处罚机构和责任人,并实行罚管挂钩,将处罚结果运用于市场准入和监管评级中。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于每季季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信托公司上季整改情况报送至信托部。

五、严密防范过渡期内各类风险

第五条第一款核心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将引导信托公司规范发展与规范风险相结合,把握好监管工作的节奏和力度,严密防范信托公司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相关次生风险。要督促信托公司切实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区分不同业务种类和风险类别,评估过渡期内的潜在风险,制定清晰、可行的风险防控预案。信托公司风险防控预案应由董事长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审核辖内信托公司风险防控预案,于2018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信托部。

第五条第二款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在过渡期内要持续监测分析辖内信托公司风险变化趋势,审慎判断单体机构风险状况,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早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辖内信托公司发生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妥善应对和处置相关风险,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托部。

第五条第三款

请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将本通知相关要求传达至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
2018年8月17日

核心条款解读

第二条第二款 · 家族信托的官方定义与四项判定标准
该款首次在监管文件中定义家族信托,可用四要素把握:委托人须为单一个人或家庭;信托目的须为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且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同时明确排除单纯保值增值、具专户理财性质的业务。对家族信托业务而言,这是判断"是不是家族信托"、能否排除适用资管新规的唯一官方标尺。
第二条第一款 · 资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分流
资金信托业务严格适用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负债比例仍按当时信托监管规章执行。这意味着同一家信托公司内,资金信托受净值化、期限匹配等约束,家族信托则不适用。实务中家族信托常以资金形式设立,正因本款与第二款的组合,才取得区别于普通资金信托的监管待遇,构成业务设计的关键分界。
第二条第三款 · 实质重于形式与通道业务区别对待
监管按业务实质而非名义认定,以财产权信托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仍适用资管新规;以资管产品受让信托受益权视同嵌套。对家族信托的含义是"名实必须相符":若名为家族信托、实为理财或通道,将被穿透还原并按资金信托规范,无法享受第二款的排除适用。
第二条第四款 · 过渡期安排与老产品规模锁定
新产品以发出认购邀约的募集日期为准适用新规;老产品可对接未到期资产,也可投资到期日不晚于2020年底的新资产,但整体规模须锁定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规模内。该时限性安排已随过渡期结束而完成历史使命,但其"新老划断、规模锁定"的思路仍影响存量整改类产品处置。
第三条第一款 · 整改计划的台账化与双签报送
要求逐笔建台账、明确目标步骤进度责任人,并由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双签后报送,形成可追溯的责任链。对家族信托业务,存量产品中如存在以家族信托名义设立的理财型信托,须在摸底排查中如实归类,否则将构成整改不到位。
第四条第一款 · 按月监测、罚管挂钩
按月监测整改进度,对规避监管的机构与责任人双罚,并将处罚结果运用于市场准入和监管评级。这使家族信托的合规归类不再是单纯的产品设计问题,而直接关系信托公司的准入资格与评级,是信托公司审慎对待家族信托认定的制度动因。
第五条第一款 · 风险防控预案与董事长签字
风险预案须由董事长与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将过渡期风险责任上提至治理层面。对家族信托而言,虽不适用资管新规,但仍纳入信托公司整体风险监测,客户不应将其理解为脱离监管的"安全岛"。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性

数据来源:信托函〔2018〕37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7 · 施行日期 2018-08-17 ·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核验来源: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 CLI.4.342873) | 聚法案例法规库(law_uuid: PMw8d2dD) | 国家法律知识库全文(导语段交叉验证)
核查日期:2026-08-29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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