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
| 文号 | 法释〔2020〕24号 |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29日 |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 效力状态 | 现行有效 |
| 条文数 | 共21条 |
本解释是配合民法典物权编实施的重要司法解释,整合并发展了原《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系统规定了物权登记、物权变动、物权确认、物权保护等物权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物权纠纷审判提供了统一的裁判规则。
该解释重点回应了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属不一致的处理、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等实践热点问题,对信托财产权属的认定和登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信托财产权属变动规则:家族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需从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本解释对物权变动规则的规定(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直接决定了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的生效时点。不动产信托需办理变更登记方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动产信托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 物权登记与信托财产独立性:解释对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属不一致的处理作出规定。信托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但实质属于信托财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系需结合信托法第16条理解。
3. 预告登记与信托安排:解释对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第4条)。在信托财产涉及不动产时,预告登记可保障信托财产过户登记的顺利办理。
4. 物权确认与信托财产追及:解释对物权确认之诉的规定(第8-12条),对信托财产被不当处分后的追回权(信托法第17条和第22条)具有参考价值。信托财产的物权确认涉及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物权法保障。
5. 善意取得与信托财产保护:解释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与信托法第22条信托财产追回权中的"善意第三人"界定密切相关。在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信托财产时,需依照本解释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 第1-3条 | 物权登记的一般规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与实际权属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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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条 | 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对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保障。 |
| 第5-7条 | 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与登记对抗主义(特殊动产)的适用。信托财产权属转移需遵循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 |
| 第8-12条 | 物权确认之诉。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信托财产权属确认的参考。 |
| 第13-16条 |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信托财产被处分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认定。 |
| 第17-21条 | 物权保护。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信托财产的物权保护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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