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现行有效司法解释

文号:法释〔2023〕13号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3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5日

分类:一、法律 > 民法典及相关

基本信息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23〕13号
公布日期2023年12月4日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5日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条文数共69条

立法背景概述

本解释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核心司法解释,于2023年12月公布施行,是民法典实施后最重要的合同编司法解释之一。该解释系统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编通则的一般规则适用问题,整合并发展了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的内容。

该解释重点回应了合同订立与效力认定中的新问题,包括格式条款、预约合同、情势变更、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等热点难点,并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违约金调整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为民商事合同纠纷审判提供了全面指引。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要点

1. 信托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家族信托的设立以信托合同为基础,本解释对合同订立和效力认定的规则直接适用于信托合同。特别是关于格式条款(第9-11条)的规定,对信托公司提供的标准信托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2. 合同解释规则:解释第1条对合同解释的方法和顺序作出了规定,以合同使用的词句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信托合同条款的解释应遵循此规则。

3. 预约合同与信托意向:解释对预约合同作出规定(第6-8条)。家族信托设立前签署的信托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可能被认定为预约合同,负有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

4. 情势变更与信托合同:解释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细化规定(第32条)。信托存续期间若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可能影响信托合同的履行,需依据本条规定进行调整或解除。

5. 合同解除与信托终止:解释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作出了详细规定(第46-58条)。信托合同的解除需遵循这些规则,但信托的特殊性决定了信托合同的解除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合同。

6. 违约责任与信托赔偿:解释对违约责任特别是违约金调整作出规定(第59-65条)。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需遵循此规则。

核心条款摘要

第1条 合同解释规则。以词句为基础,结合条款、性质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综合判断。
第6-8条 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9-11条 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对信托标准合同的效力影响重大。
第16-20条 合同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32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因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可请求变更或解除。
第46-58条 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59-65条 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调整标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可请求适当减少。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北大法宝(PKULaw) · 检索日期:2026-07-14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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