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

文号:法释〔2009〕12号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09年9月21日  |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

分类:一、法律 > 保险法

基本信息

完整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文号法释〔2009〕12号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年9月21日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定渊源)
条文总数4条

立法背景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保险法》第二次修订,新法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在保险合同法部分有重大变化,包括: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规则、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完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增设保险标的转让规则、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等。

由于新旧法在合同效力、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告知义务后果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新旧法律衔接、统一裁判尺度,特制定本解释,就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的时间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新旧法的具体规则。

核心问题:本解释仅有4条,核心解决一个问题——2009年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新法施行后发生纠纷时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法的溯及力问题)。

核心条款

第一条 溯及力总原则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效力认定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

本解释虽然条文简少,但对保险金信托架构中涉及的存量保险合同具有重要适用价值:

与其他司法解释的关系

注:四部保险法司法解释构成完整体系,解释一解决时间效力,解释二至四分别解决合同一般规定、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实体问题。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检索日期:2026-07-14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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