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  |  施行日期:2021-01-01  |  施行日期:2021-01-01(2020年12月29日修正,配合民法典同步施行)

基本档案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定渊源)
时效性现行有效
适用范围人身保险合同(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
条文总数26条
原发布日期2015-11-25(法释〔2015〕21号)
修正说明2020年12月29日根据民法典对引言表述微调,实质内容未变

核心条款与保险金信托关联

说明:本司法解释专门针对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金信托搭建中最关键的部门法解释。尤其是第13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为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可行性提供了直接依据。

第13条 · 保险金请求权转让 —— 保险金信托的"宪法性"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家族信托操作指引:本条款是"保险金信托1.0模式"(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信托)的核心法源。实务中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前通过变更受益人方式实现,本条款进一步确认了事故发生后的转让路径。

第9条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 实务提醒:设立保险金信托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时,必须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变更无效。

第17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 家族信托风控: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将直接导致保险金信托财产来源消灭,需在信托合同中设置投保人不可撤销条款及违约救济机制。

第18条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全部条款概览(26条)

条款主题与家族信托关联度
第1条人身保险利益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认定方式
第2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被保人同意撤销
第3条法院审查被保险人同意真实性——综合判断
第4条保险合同无效后的保费返还处理
第5条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界限
第6条未成年人父母投保死亡保险——保额不限额
第7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未经同意的法律效果
第8条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复效条件
第9条受益人指定/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10条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姓名+身份关系均可
第11条身份关系变化对受益人的影响
第12条共同受益人受益权份额分配
第13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核心条款最高
第14条保险金作为遗产的处理方式
第15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推定
第16条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归属——投保人vs被保险人vs受益人
第1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与限制最高
第18条保险人解除合同涉及被保人/受益人时需通知
第19条保险纠纷诉讼时效起算
第20条被保险人未在指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效力
第21条医保标准条款的适用限制
第22条被保险人起诉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第23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后果
第24条保险人间接理赔费用约定无效
第25条被保险人宣告死亡须以法院判决为认定依据
第26条施行日期与溯及力——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险金信托架构中的法条适用路径

架构要素适用条款操作要点
受益权设立 第9条、第10条 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为"信托公司"这一非自然人实体
受益权转让 第13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可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信托;信托合同中须明确受让条款
投保人风险隔离 第17条 投保人单方解约导致信托财产消灭——信托合同中应约定"不可撤销"条款或违约金
现金价值归属 第16条 + 八民纪要第4条 夫妻一方投保的,离婚时现金价值为共同财产——设立信托前需取得配偶同意书
传承衔接 第14条、第18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转为遗产——信托可规避此风险(信托受益权指定更灵活)

与其他司法解释的关系

注:三部保险法司法解释均通过法释〔2020〕18号统一修正,修正要点为将原引用《合同法》改为引用《民法典》,实质规则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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