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现行有效

文号:法释〔2020〕18号  |  发布日期:2018年7月31日(2020年12月29日修正)  |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分类:一、法律 > 保险法

法规概要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共21条,主要规范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转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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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文解读

第一条 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标的已交付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认定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应综合考虑用途、使用范围、所处环境等因素变化后的持续时间。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性

家族信托架构中如涉及财产保险(如信托持有房产的财产险),解释四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和危险程度变化的规则具有适用价值。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检索日期:2026-07-13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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