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

现行有效 顶层规范
发文字号:银发〔2018〕106号  |  发布日期:2018-04-27  |  施行日期:2018-04-27
分类:一、法律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本档案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文)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规范"性质)
时效性现行有效
条文结构30 条,涵盖原则、定义、产品分类、投资者、机构资质、受托职责、代理销售、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过渡期等
过渡期2018-04-27 至 2020 年底(已结束,存量业务已整改)
法律定位统一监管标准、打破刚兑、规范资管业务的纲领性文件

法规概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业内简称"资管新规")是 2018 年 4 月 27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纲领性文件,针对我国资管业务快速发展中暴露的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监管、影子银行风险等结构性问题进行系统规范。

新规的核心制度包括:(1) 统一监管标准(按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监管);(2) 打破刚兑(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3) 穿透式监管(消除多层嵌套);(4) 合格投资者制度(个人 30/40/100 万门槛);(5) 第三方独立托管;(6) 净值化管理

对家族信托业务而言,新规明确将家族信托定位为"私募产品"——这与营业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形成清晰的监管边界,是家族信托不被纳入严格资管新规的核心依据。

核心条款标红与解读

【一(五) · 五项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实务解读:这是整个资管新规的"立法精神"——它告诉监管者和金融机构:打破刚兑不是目的,防控风险+服务实体才是。新规后续所有具体规则(第 6 条合格投资者、第 9 条消除嵌套、第 16 条禁止资金池等)都从这五原则延伸。

【第二条 · 表外业务 + 打破刚兑】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实务解读:这一段是打破刚兑的核心条款。"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否定了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多年来的隐性刚兑传统;"不得在表内开展"明确了资管业务与存款业务的隔离。"表外"性质是资管业务与银行表内贷款的根本区别。

【第四条 · 产品分类标准】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实务解读:"80% 比例"是产品类型认定的硬指标。家族信托(民事信托)不在此分类内——它是"私募产品"(按募集方式分类),而非"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按投资性质分类)。这一区分是家族信托适用相对宽松规则的关键。

【第五条 · 合格投资者标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实务解读:合格投资者的"300/500/40 万"门槛是私募资管产品的核心准入。家族信托虽然是私募产品,但其委托人多为合格投资者——这是它能设立的法律前提之一。注意: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

【第六条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实务解读:"了解产品 + 了解客户"是 KYP/KYC 的法定化。"禁止拆分"是关键——这意味着资管产品不能分拆成 30 万/份向多个不合格投资者销售(规避合格投资者门槛)。家族信托虽然不受全部资管新规约束,但适当性义务和禁止拆分原则在信托合同结构设计中仍需借鉴。

【第九条 · 受托人职责(11 项)】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登记备案;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製产品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保存相关资料;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兑付受託资金及收益时,保证资金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实务解读:这是受托人义务的法定清单,其中"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定依据之一。"保证资金返回原账户/同名账户/合同约定账户"是反洗钱 + 受益人保护的硬性要求,对家族信托尤为关键。

【第十条 · 投资范围】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实务解读:私募产品(含家族信托)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这是家族信托装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但需通过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且遵守投资者适当性。

【第十一条 · 非标债权投资限制】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实务解读:"非标债权限额管理"是对资管资金投资非标债权的硬性约束。家族信托作为私募产品,同样受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约束(具体限额由各金融子行业细则规定)。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直接投资被禁——这是避免资管沦为银行"影子信贷"的关键条款。

【第十二条 · 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实务解读:"每周/每季度"披露的频率要求直接影响家族信托的运营设计——虽然家族信托可合同约定披露频率,但通常参照"每季度"标准。建议家族信托合同配套建立季度受托人报告+年度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 风险隔离与子公司化】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实务解读:"子公司化"是推动银行理财、信托公司等设立独立法人资管子公司的核心依据。"禁止担保/回购"对家族信托意义重大——意味着信托公司不得对家族信托投资标的提供兜底承诺,客户不能将家族信托当作"银行保本理财"理解。

【第二十九条 · 过渡期】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至 2020 年底,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实务解读:过渡期已结束(2020 年底)。新规对存续产品的整改已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新产品承接等方式完成。家族信托作为新规后开展的业务,按新规精神进行合规设计。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性(5 维度)

  1. 产品定位维度:家族信托 = 私募产品(按募集方式)+ 不强制归入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混合类(按投资性质)。这一定位是家族信托不被纳入严格资管新规的关键
  2. 合格投资者维度:第 5 条 300/500/40 万门槛适用于私募产品。家族信托委托人多数为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前必须做客户合格投资者认定
  3. 财产独立性维度:第 9 条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是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定依据,配合《信托法》第 16 条共同构成隔离的法律基础。
  4. 投资范围维度:第 10 条明确私募产品可投资未上市股权——这是家族信托装入非上市公司股权 + 房地产 + 其他另类资产的核心依据。客户咨询"能否装入股权/房产"时的标准答案。
  5. 禁止兜底维度:第 13 条禁止为非标债权/股权类资产提供担保/回购——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对家族信托投资损失兜底,客户沟通时务必说清楚"不保本、不刚兑"。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中国政府网 · 文号:银发〔2018〕106号 · 检索日期:2026-08-09

其他权威来源:

  • 中国政府网(gov.cn):content_5433072
  •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pbc.gov.cn)
  • 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gov.cn):原文转载
  • 北大法宝(PKULaw)/ 聚法(jufaanli.com)

本页为内部参考资料,正式效力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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