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全文
一、《工作指引》与此前的《若干意见(试行)》有什么区别?
《若干意见》是"顶层设计",明确了政策的方向和政策的框架;而《工作指引》是"操作手册",告诉我们怎么一步一步落地办理与执行。《工作指引》把谁能办、找谁办、怎么办、每一步做什么,都说得很清楚,是实实在在给老年人和家属用的实用操作指南。
二、哪些老人可以办意定监护?办下来会牵涉到哪几方?
《工作指引》明确了办理意定监护涉及四类主体:①被监护人——申请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要求年满60周岁,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真实意愿;②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其他信得过的个人或依法登记的专业组织(个人需有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组织需有规范治理结构和专业团队,鼓励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③监护监督人——鼓励设立,可请其他近亲属、个人或组织担任,监督监护人履职,必要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举报违法行为;④财产管理人——鼓励设立,可请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担任,实现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分离、相互制约。
三、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怎么理解?(举例)
张阿姨65岁,请社区一家专业社会监护组织做意定监护人,将来丧失行为能力后由该组织帮其打理日常生活、看病签字;同时请侄子担任监护监督人定期了解情况;并把房产和存款交给一家公证处做财产管理人负责账目管理。管人的、管钱的、监督的三方各司其职、相互制衡,权益有多重保障。
四、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核心条件一条:老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在签订协议时必须年满6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楚表达真实意愿。特别强调:一旦已出现认知障碍、无法清晰表达意愿,就无法再办理意定监护,有需要应趁早。
五、具体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
分两步走:第一步,签订书面协议——老年人与选定监护人事先协商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倡导优先使用民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二步,办理公证或邀请见证——倡导优先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由公证机构审查把关,也可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现场见证。
六、协议签了之后,什么时候正式生效、启动监护?
正式启动有明确法律前提:须经人民法院宣告认定老年人已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协议虽签,但只要未被认定丧失行为能力,监护关系未"激活"。老人出现认知衰退时,相关个人或组织可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认定;认定结果下来后监护关系正式启动。可申请的"相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具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妇联、残联、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七、协议签了、监护还没启动这段时间,老人需要帮忙能找未来监护人代办吗?
可以。协议签订后、监护关系正式启动前,老人因身体或认知衰退自理困难的,可在协议中约定委托未来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遇突发紧急状况需临时生活照料或紧急医疗急救的,约定监护人也可提供临时照料、医疗事务处理服务。相关权利义务须在协议中写清。
八、选择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财产怎么有效安全管理?
倡导"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原则,另请第三方(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做财产管理人。协议签订后先制定本人财产清册,列清现金、房产、证券等;监护关系启动后由监护人定期更新账目并通报财产监督人。管生活的不碰钱、管钱的不插手生活,相互监督,财产更安全。
九、专业社会监护组织能发挥什么作用?上海有吗?
专业社会监护组织可依法担任意定监护人或监护监督人。上海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成立的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是全国第一家专业监护组织;普陀、松江、浦东、徐汇等区正培育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市、区民政将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公布,并加强培育监管。
十、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职甚至侵权怎么办?
监护监督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发现不当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暴力、虐待、遗弃等)须立即向公安机关等反映。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严重损害身心健康、拒不履职致危困等),有关个人或组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十一、意定监护关系在什么情况下终止?终止后怎么处理?
终止情形: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不幸去世;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去世;监护人被依法撤销资格;协议到期或双方协商解除。终止后监护人应在监督人监督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确保交接清楚、账目明白。
十二、《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有什么作用?使用注意什么?
示范文本是"标准模板",系统梳理人身照管、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殡葬安排等重大事项,帮助老人提前规划。注意三点:①按需选择,逐项选用适合自身的条款;②咨询专业人士,订立前最好咨询律师等,了解法律效果;③建议办理公证,增强公信力与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