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原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于2018年8月17日下发至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业内俗称"37号文",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即"资管新规")在信托行业的配套落实文件。
全文共五个部分,围绕过渡期内信托业务监管作出部署:统筹落实、严格执行、制定整改计划、监督整改到位、防范过渡期风险。文件本身属监管系统内部工作部署性质,但其第二部分第二款首次在监管文件中对"家族信托"作出官方定义,因而超越了过渡期文件的时效局限,成为家族信托业务长期适用的基础性规范。
37号文与家族信托的关系是"定义与分流":它在监管文件中首次划出家族信托的边界,并明确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从而在监管待遇上把家族信托与一般资金信托分流开来。
这一分流带来三项实际效果:其一,家族信托不受净值化、期限匹配、多层嵌套等资管新规约束,可以承载跨代的长期传承安排;其二,设定1000万元门槛与"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的结构要求,使家族信托在客户定位上区别于大众理财;其三,通过"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规则,堵住了以家族信托之名行理财或通道之实的规避路径。
需要提示的是,本文发布机关银保监会已在2023年机构改革中撤销,职能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接,但文件效力不受影响,其中家族信托定义至今未被废止或修改。
本文属监管系统内部工作部署文件,暂无以本文为直接裁判依据的公开司法案例。其在实务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于两端:一是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时的产品定性与合规审查;二是监管检查、司法程序中判断某项信托是否属于家族信托时的认定依据。
涉及家族信托性质与效力的公开案例,可参见本资料库案例库总索引中"家族信托"相关条目。
Q1:我国监管文件中首次对"家族信托"作出官方定义的是哪份文件?
Q2: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门槛是多少?
Q3:客户希望设立家族信托,同时要求自己作为唯一受益人。这一安排是否可行?
Q4:某信托以"家族财富管理"命名,但合同目的仅为资产保值增值、按固定业绩基准分配收益。它属于家族信托吗?
Q5:信托公司整改不到位、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要求的,监管将如何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10-01)— 家族信托的上位法基础,尤其第2条信托定义、第15条信托财产独立性。
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新规")— 37号文所落实的上位政策,理解"排除适用"的参照系。
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2023-06-01)— 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家族信托归入资产服务信托,可对照理解定义的演进。
4.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公司展业的机构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