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适用范围为上海辖内信托机构以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开展的不动产信托业务。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
| 印发日期 | 2025-05-27 |
| 施行日期 |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至2026-05-26) |
| 发布机关 | 上海市委金融办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市规划资源局 · 市税务局 · 市民政局 · 浦东新区政府 |
| 分类 | 一、法律 > 信托法 |
| 效力状态 | 试行有效(至2026-05-26) |
为破解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确权难"问题,构建"多场景覆盖+全流程闭环+多部门协同"的创新体系。建立"双重登记"模式(中国信登办理信托产品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信托财产"专项标识落实信托财产独立性。浦东新区试点率先落地,试行一年;特别设置慈善信托双受托人模式条款。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依法将其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业务。
不动产信托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委托人与受托机构的共同申请,根据信托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依法为信托财产办理转移登记,将信托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上海辖内信托机构以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开展的不动产信托业务。
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不动产慈善信托的,双方可以采用双受托人模式,由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并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备案。
信托机构应当紧扣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监管部门信托业务分类相关要求,围绕养老助老、特殊需要、家庭服务、公益慈善、风险处置等场景设计信托服务模式;完善不动产信托业务管理机制,准确做好业务分类,扎实提升受托服务能力,切实有效防控风险。
委托人在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文件前,应当充分了解信托机制及不动产信托的价值、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委托人交付的不动产应当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可估值、可转让、权属清晰、状态正常,无权利限制情形。
信托机构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不动产信托产品预登记。
委托人与受托机构协商签订信托文件,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益人结构、管理处分方式等核心条款。
信托机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信托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出具信托财产登记证明文件。
将委托人名下的不动产通过转移登记给受托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信托财产"专项标识,体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实现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固有资产相隔离。
信托机构完成信托财产登记后,在办理信托产品登记时一并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注记信托财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信托产品登记完成后,信托受益人可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证。
上海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浦东新区政府等六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托登记公司应当配合做好试点信息共享与监测评价。
各相关主管部门强化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配合推动在信托纠纷审判活动中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或典型案例,依法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
不动产信托业务涉及相关税收的,按照相应税收政策办理。
浦东新区充分利用相关制度优势,强化与各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协同,以适当形式支持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在浦东新区率先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即至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