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现行有效司法解释

文号:法释〔2020〕22号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分类:一、法律 > 民法典及相关

基本信息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20〕22号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条文数共91条

立法背景概述

本解释是配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的核心司法解释,整合并替代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相关内容。系统规定了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为家事审判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

该解释重点回应了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确定等热点难点问题,对家事法律服务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要点

1.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本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第24-32条),直接影响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若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需配偶同意,否则可能影响信托效力。

2. 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第33-36条),与家族信托债务隔离功能密切相关。信托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信托债务原则上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体现。

3. 离婚财产分割与信托:解释对离婚时财产分割规则作出详细规定(第70-85条)。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和风险隔离工具,其信托财产在委托人离婚时是否可被分割,涉及信托财产独立性认定这一核心问题。

4. 婚姻效力与信托主体资格:解释对婚姻效力(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1-18条),影响婚姻关系中配偶作为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核心条款摘要

第24-32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对判断信托设立财产的权属至关重要。
第33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信托财产的增值是否适用此规则需个案分析。
第34-36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共债共签原则,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
第6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78-80条 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对以设立信托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参考意义。
第85-91条 子女抚养与探望。对以信托方式为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安排具有参考价值。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北大法宝(PKULaw) · 检索日期:2026-07-14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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