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现行有效司法解释

文号:法释〔2020〕24号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分类:一、法律 > 民法典及相关

基本信息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20〕24号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条文数共21条

立法背景概述

本解释是配合民法典物权编实施的重要司法解释,整合并发展了原《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系统规定了物权登记、物权变动、物权确认、物权保护等物权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物权纠纷审判提供了统一的裁判规则。

该解释重点回应了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属不一致的处理、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等实践热点问题,对信托财产权属的认定和登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要点

1. 信托财产权属变动规则:家族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需从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本解释对物权变动规则的规定(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直接决定了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的生效时点。不动产信托需办理变更登记方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动产信托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 物权登记与信托财产独立性:解释对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属不一致的处理作出规定。信托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但实质属于信托财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系需结合信托法第16条理解。

3. 预告登记与信托安排:解释对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第4条)。在信托财产涉及不动产时,预告登记可保障信托财产过户登记的顺利办理。

4. 物权确认与信托财产追及:解释对物权确认之诉的规定(第8-12条),对信托财产被不当处分后的追回权(信托法第17条和第22条)具有参考价值。信托财产的物权确认涉及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物权法保障。

5. 善意取得与信托财产保护:解释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与信托法第22条信托财产追回权中的"善意第三人"界定密切相关。在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信托财产时,需依照本解释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核心条款摘要

第1-3条 物权登记的一般规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与实际权属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则。
第4条 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对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保障。
第5-7条 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与登记对抗主义(特殊动产)的适用。信托财产权属转移需遵循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
第8-12条 物权确认之诉。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信托财产权属确认的参考。
第13-16条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信托财产被处分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认定。
第17-21条 物权保护。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信托财产的物权保护途径。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北大法宝(PKULaw) · 检索日期:2026-07-14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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