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编 继承 · 学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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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9—1163条(共 45 条) · 通过日期:2020-05-28 · 施行日期:2021-01-01

一、本编概述

继承编共4章45条,依次为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本编规定继承的开始与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与份额、遗嘱的形式与效力、遗嘱的撤回与必留份、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及遗产债务的清偿规则。

学习继承编要抓住两组对照:一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前者是无安排时的默认规则,后者体现意思自治;二是"继承人"与"遗产管理人",前者是权利主体,后者是遗产清理与分配的执行机制。

二、与家族信托的关系

本编与家族信托的关系最为直接。第1133条第四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是家族信托(尤其是遗嘱家族信托)在民法典上的明确法律依据,它与《信托法》第8条、第13条共同构成遗嘱家族信托的规范基础,使其区别于普通遗嘱继承。

此外,第1127条法定继承顺序是"没有安排时的默认规则",家族信托通过事先指定受益人及分配条件取代平均分配,避免因子女众多、婚姻变动导致遗产分割争议;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与遗嘱信托衔接,在遗嘱中指定信托机构同时担任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实现遗产清理与信托设立的一体化运作。需注意,遗嘱信托虽可自由指定受益人,但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三、核心学习要点

要点1: 继承的开始与死亡推定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一事件中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无其他继承人者先死亡,辈份不同推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推同时死亡、不发生继承(第1121条)。
要点2: 遗产范围 —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律规定或性质不得继承的,不得继承(第1122条)。人身专属性权利不能继承,股权、房产、存款等财产权益均可。
要点3: 法定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127条)。
要点4: 遗嘱处分与遗嘱信托 — 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可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可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1133条)。
要点5: 遗产管理人 — 遗嘱执行人担任;无则继承人推选;未推选则共同担任;无继承人或均放弃的,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第1145条)。
要点6: 限定继承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放弃继承的可不负清偿责任(第1161条)。

四、案例链接

本编在家族信托领域的核心适用是遗嘱信托。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以《信托法》与民法典继承编为据认可遗嘱信托效力的案例;本资料库「四、案例库」收录的《中国遗嘱信托第一案详解》即为典型例证,可对照阅读。

五、自测题

Q1: 遗嘱信托在民法典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第1133条第四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该款与《信托法》第8条、第13条共同构成遗嘱家族信托的规范基础。
Q2: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1127条)。
Q3: 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A: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及时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第1145条)。
Q4: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如何确定?
A: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1161条)。
Q5: 遗嘱信托能否完全自由地指定受益人?
A:不能完全自由。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否则相关部分可能被认定无效,这是设计分配条款时的硬性约束。

六、延伸阅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8条、第13条 — 信托设立形式与遗嘱信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继承纠纷的司法适用细则

3. 《中国遗嘱信托第一案详解》 — 遗嘱信托的司法实践

4.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继承人范围与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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