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现行有效司法解释

文号:法释〔2020〕23号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分类:一、法律 > 民法典及相关

基本信息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20〕23号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条文数共45条

立法背景概述

本解释是配合民法典继承编实施的核心司法解释,整合并替代了原《继承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系统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产处理、遗嘱信托等继承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继承纠纷审判提供了统一的裁判规则。

该解释特别关注了遗嘱效力认定、多份遗嘱冲突处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等实践热点问题,并对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信托制度的适用衔接作出了规定,为遗嘱信托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要点

1. 遗嘱信托制度的适用: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首次在法律层面确认了遗嘱信托制度,本解释对遗嘱信托的适用规则作出了细化规定。家族信托的重要设立方式之一即为遗嘱信托,本解释为遗嘱信托的效力认定、执行程序提供了裁判依据。

2. 遗嘱效力认定与信托意愿:解释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作出了详细规定(第15-25条)。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需满足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遗嘱信托可能被认定无效,影响家族信托的传承安排。

3. 遗产管理人制度:解释对民法典第1145-1149条遗产管理人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第30-38条)。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时,若被继承人设有家族信托,需区分信托财产与遗产,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这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体现。

4. 遗赠与信托受益:解释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作出了规定(第39-42条)。家族信托中受益人权利的行使,在某些方面可参照遗赠的接受规则,特别是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程序和要求。

5. 多份遗嘱冲突处理:解释对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的处理规则作出规定,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对通过遗嘱多次修改信托安排的冲突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核心条款摘要

第1-8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与地点。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信托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的管理转移时点。
第9-14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对信托受益人资格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认定。
第15-25条 遗嘱的效力认定。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信托的设立须以此为基础。
第27-29条 遗赠扶养协议。对以信托方式安排养老保障的参考价值。
第30-38条 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与信托受托人职责的衔接与区分。
第39-42条 遗赠的接受与放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可参照适用。
第43-45条 附则与过渡条款。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北大法宝(PKULaw) · 检索日期:2026-07-14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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