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现行有效

文号:法释〔2020〕18号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31日(2020年12月29日修正)  |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分类:一、法律 > 保险法

法规概要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共21条,主要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的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代位求偿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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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文解读

第九条 免责条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 法律禁止性规定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人对该条款仅需作出提示。
第十三条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申请变更当事人。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性

保险金信托架构中,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和受益人权利约定直接影响信托财产来源的稳定性。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维权的重要依据。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检索日期:2026-07-13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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