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保险标的转让 | 保险标的已交付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
|---|---|
| 第四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认定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应综合考虑用途、使用范围、所处环境等因素变化后的持续时间。 |
|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
家族信托架构中如涉及财产保险(如信托持有房产的财产险),解释四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和危险程度变化的规则具有适用价值。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检索日期:2026-07-13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