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40号是营改增后对金融商品增值税处理的核心补充文件,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等关键规则。
| 第一条 金融商品界定 |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
| 第二条 资管产品 | 资管产品管理人(含信托公司)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
| 第四条 持有至到期 | 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
| 第五条 追加投资 | 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
信托计划属于资管产品,信托公司在运营家族信托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处理(信托贷款利息、金融商品转让等)需参照本通知。非保本收益不征增值税的规定直接影响信托收益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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