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关 |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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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级别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 章节结构 | 7 章 47 条 |
| 上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法律定位 | 《慈善法》第二章"慈善信托"的专门实施细则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是《慈善法》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施行后,民政部、原银监会为规范慈善信托业务而联合发布的专门性实施细则。办法共 7 章 47 条,明确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受托人义务、财产管理与处分、监察人制度、终止与清算、监督管理等全流程操作规范。
办法的核心制度创新包括:(1) 双受托人模式(信托公司+慈善组织);(2) 7 日备案制(备案≠审批,备案即享受税收优惠);(3) 监察人制度(信托公司作受托人时必须设监察人);(4) 信息公开要求。这些制度直接构成慈善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业务合规的最高级别指引。
【第 1 条】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 慈善信托的法律定义】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实务解读:本条明确了慈善信托的三大法律特征:①目的合法性(须在《慈善法》第三条列举的 6 类慈善活动范围内);②财产转移性(必须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③名义管理(以受托人名义)。这与家族信托的核心区别是"目的"不同——家族信托是私益目的,慈善信托是公益目的。
【第 3 条 · 三项基本原则】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 5 条 · 适用范围】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慈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 6 条 · 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
【第 7 条 · 慈善目的的 6 大范围】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实务解读:设立慈善信托时,信托文件载明的目的必须落在上述 6 类范围内,否则不予备案。第(六)项为兜底条款,但需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整体定义。
【第 9 条 · 双受托人模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 13 条 · 书面形式与信托文件载明事项】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慈善信托名称;
(二)慈善信托目的;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六)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八)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九)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实务解读:信托文件的 9 项必备事项是备案审核的硬性要求。第(六)项年度慈善支出比例是核心——办法没有统一强制比例,但民政部后续文件(如《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有进一步要求。第(九)项信托报酬是信托公司作受托人时的核心收费依据。
【第 15 条 · 7 日备案制】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实务解读:本条是慈善信托的核心程序条款。"备案≠审批"——民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视为完成备案,不进行事前实质审查。但税收优惠的取得以备案为前提,未备案的慈善信托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印花税减免、增值税免征等方面都不能享受对应优惠。建议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签订当日同步准备备案材料,确保 7 日内完成。
【第 16 条 · 双受托人备案地点】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实务解读:明确了双受托人模式下备案部门的确定规则。多受托人情形适用第 17 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
【第 18 条 · 备案申请材料】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备案申请书、信托合同、信托财产证明、监察人信息等。
【第 19 条 · 备案标识与补正】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是否补正的决定;备案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应当向受托人出具备案回执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基本信息。
【第 20 条 · 受托人管理义务】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实务解读:本条确立了慈善信托财产的"双分别"原则:①慈善目的专属(不得挪用);②分别管理(与受托人固有财产隔离)。这是慈善信托与受托人破产隔离的法律基础。
【第 24 条 · 不得投资限定】慈善信托财产不得用于投资非保本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股票等高风险品种。
【第 26 条 · 信托报酬】受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受益人直接分配信托利益,也不得在信托财产中列支与慈善信托管理无关的费用。
【第 27 条 · 年度支出与信息公开】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实务解读:"定期报告+社会公开"的双重信息披露要求。配合 2026 年《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详见本站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章节),构成完整的慈善信托信息披露体系。
【第 38 条 · 双部门协同监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信托备案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实务解读:本条确立了慈善信托的"双轨监管"模式:信托公司受银保监部门监管(业务合规);慈善组织/信托活动受民政部门监管(备案+活动)。双方不得推诿。
【第 41 条 · 民政部门检查权】民政部门可以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受托人报送有关材料,受托人不得拒绝。
【第 42 条 ·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数据来源:中国政府网 · 文号:银监发〔2017〕37号 · 检索日期:202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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