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现行有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  发布日期:1980年9月10日(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  |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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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概要

2018修正版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综合所得,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至每年6万元,优化税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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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文解读

第二条 应税所得 九类个人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八条 反避税条款 个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纳税调整。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性

家族信托的税务处理涉及多个环节:信托设立时的财产转移(是否视同转让)、信托收益分配(受益人适用何种应税所得)、信托终止时的财产返还。2018修正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对复杂信托架构的税务合规提出更高要求。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检索日期:2026-07-13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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