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 |
|---|---|
| 修改文号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4号 |
| 通过/公布 |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 施行日期 | 2025年11月1日 |
| 效力级别 | 地方性法规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 适用地域 | 上海市 |
| 备注 | 2025年修改决定对原条例作22处修改,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下列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为本次修改完善/新增的意定监护条款。 |
以下为《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5修正)》中直接规范"意定监护"的条款,系2025年9月修改决定新增或完善的条文(对应修改决定将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并新增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通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在意定监护协议中确定监督人,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进行监督。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
第二款 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见证活动工作指引,并对相关组织开展见证活动进行指导、培训。
第一款 本市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监护监督等相关服务。专业性社会组织应当将服务基本信息报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鼓励老年人及其确定的监护人将意定监护协议信息告知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可以探索依法为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提供协议信息查询服务。
1.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确立了意定监护的一般规则;本条在地方层面作出针对性补充与细化,形成"一般法 + 特别法"的共治格局。
2. 配套文件:2025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25〕21号),对本条涉及的制度宣传、示范文本、公证见证、信息平台、监督兜底等作出操作性规定(见本资料库同名条目)。
3. 最新落地:2026年7月上海市民政局印发《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沪民老龄发〔2026〕8号)及问答解读(沪民老龄发〔2026〕7号),并发布《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2026年版),将本条转化为可执行操作规范。
1. 人身与财产双托底:家族信托管理"财产",意定监护解决"人(失能后由谁照护、医疗决策由谁作出)",二者结合可完整覆盖高净值老年客户丧失行为能力后的安排。
2. 监督人/保护人衔接:本条鼓励在意定监护协议中确定监督人,并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或监护监督人——此类组织可与家族信托的保护人、监察人角色协同,强化受托履职的外部监督。
3. 信托设立佐证:本条明确协议可公证、可由基层组织见证,并搭建信息归集平台,与家族信托设立时的委托人行为能力确认、意愿固定形成证据链,降低效力争议。
53a4eb9e190cf1d717be226b7c5448aa,修改决定 law_uuid:f101afc7a4146b22af87e5848c207c82。检索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