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沪府办发〔2025〕21号 |
|---|---|
| 发布机关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印发日期 | 2025年12月8日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 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 适用地域 | 上海市 |
| 备注 | 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沪府办发〔2025〕21号,2026年1月1日施行,试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级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完善制度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培育和管理监护组织、保障和监督监护履行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职责,会同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金融、公安等部门统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为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将普及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法规纳入我市普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意定监护制度。
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咨询服务机制:12345市民服务热线、街镇司法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顾问等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的政策咨询等服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
示范文本推广:市民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大协议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支持和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协议,保障各方权益。
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规范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其与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以监护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或以监督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监护监督服务。专业性社会组织应当将服务基本信息报送主管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区民政部门要探索建立专业社会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制度。
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开展意定监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意定监护公证办理规范,明确涉及意定监护类公证办理流程及证明材料。老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等可以引导其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见证机制: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也可以邀请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见证活动工作指引,并对相关组织开展见证活动进行指导和培训。
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及参与现场情况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将协议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等信息录入平台,并在协议发生变更、解除时及时更新。采取公证或见证形式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授权公证机构或参与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将协议有关信息录入平台。人民法院作出的与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的判决、裁定应当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意定监护信息归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信息查询与保密:经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授权的个人和组织,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为履行相关职责,可以查询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当事人隐私。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和兜底保障机制。老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具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临时监护:人民法院按照前款规定指定新的监护人前,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直到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新的监护人为止。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行为能力鉴定:因意定监护协议的履行或协议纠纷处理需要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相关个人、组织可以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虚假宣传等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涉及意定监护金融产品的合规管理。规划资源部门要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探索对意定监护所涉不动产登记的管理。
施行与有效期: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5日
意定监护与家族信托是老龄化背景下高净值客户"人身照护 + 财产管理"两大互补法律工具:
1. 功能互补:家族信托解决"钱由谁管、按何规则分配",意定监护解决"人(失能/失智后)由谁照护、医疗与人身事务由谁决策"。二者结合可覆盖老年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全场景安排。
2. 主体衔接:本意见鼓励在专业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监督人,上海已涌现多家社会监护组织;相关专业组织亦可作为信托保护人、监察人或投资顾问的监督角色,形成"信托财产管理 + 第三方监护监督"的治理闭环。
3. 财产与登记:意见提出金融部门强化"涉及意定监护金融产品"合规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探索意定监护所涉不动产登记管理,与家族信托的财产登记、信托财产独立性安排存在交叉,展业时需关注合规边界。
4. 公证与证据:意见明确意定监护协议可公证、可由基层组织见证,并搭建市级信息归集平台——与家族信托设立时的意愿确认、委托人行为能力证明形成协同,可降低后续效力争议。
e64a50d8c96ba5e04f45bec2800261ef。检索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