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现行有效 2006年修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06年8月27日  |  施行日期:2007年6月1日

分类:一、法律 > 商法及相关

基本信息

完整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年8月27日
施行日期2007年6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体例结构共10章109条

立法背景

《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首次颁布,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为全面修订,在原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扩充和完善。

2006年修订的主要变化:

对家族信托的核心意义:有限合伙制度是家族信托架构中的重要工具。有限合伙企业可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持股平台,GP控制管理权,LP享有经济利益,与信托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理念高度契合。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

核心关联:有限合伙作为家族信托架构工具

有限合伙企业在家族信托架构中有广泛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模式:

  • 信托+有限合伙持股模式:信托公司作为LP持有有限合伙份额,委托人或其指定人员作为GP控制企业管理。此模式实现了信托财产的资产隔离与企业管理权的灵活配置。
  • 家族有限合伙(FLP):借鉴美国FLP模式,家族成员作为GP和LP,通过有限合伙持有家族企业股权或其他资产,实现财富传承和管理权集中。信托可作为LP持有份额。
  • 私募基金架构:家族信托通过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间接持有投资标的,实现分散投资和专业管理。

合伙企业与信托的功能比较

维度有限合伙企业家族信托
法律基础《合伙企业法》《信托法》
资产隔离LP以其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固有财产
管理权配置GP控制管理权,LP享有经济利益受托人管理,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灵活性合伙协议高度自治信托合同高度自治
税务处理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纳税)信托本身可能纳税(视架构而定)
登记要求需工商登记信托登记制度逐步完善中

核心条款

第2条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3条 法人参与合伙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61条 有限合伙人数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67条 LP不执行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68条 LP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包括: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查阅财务资料;为合伙企业利益提起诉讼等。
第69条 LP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3条 LP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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