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现行有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1年8月20日  |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日

分类:一、法律 > 商法及相关

基本信息

完整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8月20日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体例结构共8章74条

立法背景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

立法背景:

对家族信托的核心意义:信托公司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过程中,需要收集和处理大量客户及受益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务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规要求直接影响信托业务的开展方式。

与家族信托的关联

核心关联:信托业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合规

家族信托业务涉及大量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信托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须全面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

  • 客户尽职调查(KYC):信托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调查时收集客户身份信息、财务信息等,须取得客户同意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 受益人信息管理:家族信托涉及多个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信托公司须安全存储并限制访问权限。
  • 家族成员信息:家族信托架构设计需了解家族成员关系、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处理规则适用范围。
  • 第三方信息共享:信托公司可能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等第三方共享客户信息,须取得单独同意并签署数据处理协议。
  • 跨境信息传输:若受益人位于境外或信托架构涉及境外资产,客户信息的跨境传输须满足法定条件。

合规风险点

  •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家族信托业务中涉及的家族成员健康信息、金融账户信息等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第28条),须取得单独同意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 告知同意规则:收集个人信息须充分告知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并取得个人同意(第13-17条)。
  • 数据安全保障:信托公司须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泄露、篡改、丢失(第51条)。
  •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等(第44-50条),信托公司须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

核心条款

第13条 处理依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
第14条 同意要求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单独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28条 敏感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29条 单独同意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第38条 跨境传输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安全评估;(二)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
第51条 安全保障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
第55条 影响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检索日期:2026-07-14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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