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整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
| 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 发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公布日期 | 2021年8月20日 |
| 施行日期 | 2021年11月1日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 效力级别 | 法律 |
| 体例结构 | 共8章74条 |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
立法背景:
家族信托业务涉及大量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信托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须全面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13条 处理依据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 |
|---|---|
| 第14条 同意要求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单独同意的,从其规定。 |
| 第28条 敏感个人信息 |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
| 第29条 单独同意 |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
| 第38条 跨境传输 |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安全评估;(二)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 |
| 第51条 安全保障义务 |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 |
| 第55条 影响评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检索日期:2026-07-14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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