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 2017 年赴美后,被指控在债务危机前设立 5 亿元家族信托给女儿。**争议焦点**:设立信托时是否已对债权人构成欺诈性转让?经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审理,结合中国境内债权人起诉,最终判例认定信托设立有效但需配合债务重组方案。**核心教训:信托架构必须早于债务危机设立,且需保留充分证据证明非欺诈意图**。
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含义:这是高净值客户最常担心的『做了信托会不会被穿透?』问题的标准答案。通过该案例可说明:(1) 只要信托设立时无未披露债务、无欺诈意图、不违反公序良俗,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法律保护;(2) 信托不能隔离**已发生**的债务,只能隔离**未来**的债务;(3) 危机中设立的信托存在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1. 《信托法》第 11 条 — 信托无效情形
2. 《破产法》第 32 条 — 个别清偿撤销
3. 《特拉华州统一欺诈性转让法》(UFTA)
4. 《美国破产法》Chapter 11 重整规则
5. 《九民纪要》第 89 条 — 受托人抗辩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