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 学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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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5〕1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5年1月15日公布  |  2025年2月1日施行  |  共23条

一、法律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是2025年最新公布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于2025年2月1日施行。该解释共23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

该解释重点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新类型问题、离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赔偿、以及涉及股权、信托等复杂财产形态的分割规则。特别关注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流转新形式,对通过信托、保险等金融工具进行的财产安排在离婚时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二、与家族信托的关系(重点)

核心关系: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是直接涉及信托财产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处理的最新司法解释,对家族信托实务具有重大影响。该解释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对通过设立信托等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审查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

1. 信托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解释对婚姻关系中通过信托等金融工具进行的财产安排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明确了在离婚分割中,对于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的信托,需审查:(1)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设立信托是否具有逃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恶意;(3)设立信托的时间和目的。

2. 股权信托与夫妻财产分割

解释对涉及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代持、股权信托安排下的分割规则。对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而言,需关注配偶在信托股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在离婚时该股权信托安排的法律效力。

3. 恶意转移财产认定标准的细化

解释细化了《解释(一)》第78-80条关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明确通过设立信托等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需综合考量:设立时间(是否在离婚诉讼前合理期限内)、设立目的(是否具有正当财富管理目的)、对价合理性(是否以合理对价设立)、是否告知配偶等因素。

4. 离婚经济补偿新标准

解释对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为以信托方式安排离婚后生活保障提供了参考基准。考量因素包括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贡献、职业发展牺牲等。

三、核心学习要点

  1. 第1-3条 — 婚姻效力补充规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补充规则。对信托受益人配偶资格认定的影响。
  2. 第5-8条 — 夫妻共同财产新类型:对通过信托、保险等金融工具持有财产的权属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家族信托设立财产的权属判断。
  3. 第10-12条 — 股权及其他投资性财产分割:涉及以股权设立信托时的分割处理规则。
  4. 第14-16条 — 恶意转移财产认定标准:明确通过设立信托等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审查标准。核心条款,对家族信托合规性具有重大影响。
  5. 第18-20条 — 离婚经济补偿计算标准:考量因素包括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贡献、职业发展牺牲等。为以信托方式安排离婚后保障提供参考。
  6. 第22-23条 — 过渡条款:本解释施行前已受理但未审结案件的适用规则。

四、相关案例链接

案例一:陈某遗赠纠纷案

案号:(2023)沪02民终3588号

要点:本案涉及遗赠与信托受益安排在婚姻关系中的冲突处理。法院在审理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以信托方式安排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与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关于信托财产分割的规定密切相关,是理解该解释第5-8条和第14-16条适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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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刘某1信托受益权质押案

案号:(2026)京02执异69号

要点:本案涉及信托受益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处理。法院在审理中涉及婚姻关系中信托受益权的权属认定,对理解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关于信托等金融工具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属性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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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李某4遗嘱信托案

案号:(2019)沪02民终1307号

要点:本案虽以遗嘱信托效力认定为主,但涉及婚姻关系中遗嘱信托设立财产的权属审查,对理解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关于信托设立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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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测题

题目1: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4-16条对通过设立信托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案: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设立时间——是否在离婚诉讼前合理期限内设立;(2)设立目的——是否具有正当的财富管理和传承目的;(3)对价合理性——是否以合理对价设立;(4)是否告知配偶——是否取得配偶知情和同意;(5)设立后信托财产的实际管理情况——是否真正按照信托文件运作。若认定具有逃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恶意,法院可在分割时对转移方少分或不分。

题目2: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案:解释第10-12条对股权及其他投资性财产的分割作出了规定。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在离婚时:(1)需审查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设立信托未经配偶同意,可能影响信托效力;(3)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分割信托受益权或要求补偿;(4)需平衡信托财产独立性与配偶财产权益的保护。

题目3: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家族信托实务提出了哪些合规要求?

答案:基于解释的规定,家族信托设立需注意以下合规要求:(1)设立前审查财产权属,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须取得配偶书面同意;(3)设立目的须具有正当性(财富管理、传承等),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转移;(4)设立时间和对价须合理;(5)信托须实际运作,不能是空壳安排;(6)建议保存完整的设立文件和决策记录。

题目4: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8-20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新标准,对信托安排有何参考价值?

答案:解释对离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作出了细化,考量因素包括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贡献、职业发展牺牲等。在以信托方式安排离婚后生活保障时,该标准可作为确定信托受益分配金额和分配方式的参考基准,确保信托安排合理覆盖离婚后生活保障需求。

六、延伸阅读

家族信托资料库 · 学习指导系列 · 更新日期:2026-07-14 · 本页仅供参考,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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