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 学习指导

★ A级必读司法政策文件发布日期:2019-12-16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一、法律概述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该意见(法发〔2019〕22号),是司法执行领域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重要政策文件。其中明确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对信托专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这是家族信托财产隔离功能在司法执行层面的关键保障文件,实务中引用频率极高。

二、与家族信托的关系

该意见是家族信托财产隔离功能在司法执行程序中的最直接保障。当委托人陷入债务纠纷或被执行时,信托专户中的信托资金原则上不应被冻结或扣划。这一规定与《信托法》第17条(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和九民纪要第95条(信托财产独立性司法保护)共同构成了家族信托资产隔离的三重法律保障。

武汉中院执行异议案 (2020)鄂01执异661号 — 该案直接涉及信托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的独立性认定,是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典型实践案例。
刘某1信托受益权质押案 (2026)京02执异69号 — 涉及信托受益权而非信托财产本身的执行争议,与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适用范围有区别。

三、核心学习要点

要点1:信托专户资金保护规则 — 明确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对信托专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这是家族信托资产隔离的执行层面保障。
要点2:"法定情形"范围 — 与《信托法》第17条的三种例外情形一致:(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享有优先受偿权;(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产生债务;(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要点3:善意文明执行的整体理念 — 执行中应兼顾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债务人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行和不当保全。
要点4:与九民纪要第95条的衔接 — 九民纪要确立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司法保护原则,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将其具体化到执行程序中。
要点5:实务引用要点 — 家族信托客户陷入债务纠纷时,应主动向法院援引该意见和《信托法》第17条,申请解除对信托专户的保全措施。
要点6: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区别 —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保护的是信托财产(信托专户资金),而非受益权本身。受益权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可以被执行。

四、案例链接

武汉中院执行异议案 (2020)鄂01执异661号 — 信托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的独立性认定,直接体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司法实践。
刘某1信托受益权质押案 (2026)京02执异69号 — 区分了信托财产(不可执行)与受益权(可执行)的法律属性差异。

五、自测题

Q1: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对信托专户资金的保护规则是什么?
A: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对信托专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法定情形"指《信托法》第17条的三种例外:设立信托前已享有优先受偿权、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产生债务、信托财产应担负的税款。
Q2: 信托财产与受益权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属性有何区别?
A: 信托财产(信托专户资金)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法定情形外不可执行;受益权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权利,可以被强制执行。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保护的是信托财产,而非受益权。
Q3: 家族信托客户陷入债务纠纷时,应如何保护信托财产?
A: 主动向法院援引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信托法》第17条,申请解除对信托专户的保全措施;提供信托文件证明信托财产独立性;注意区分信托财产保全与受益权执行的差异。

六、延伸阅读

1. 《信托法》第15-17条 —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基础

2. 《九民纪要》第95条 —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司法保护原则

3. 《业务分类通知》 — 家族信托作为资产服务信托的监管定位

4. 《高质量发展意见》 — 强化信托财产登记与风险隔离的政策方向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文号:法发〔2019〕35号  |  检索日期: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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