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
| 效力级别 | 司法政策文件(执行规范性意见) |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6日 |
| 公开发布 | 2020年1月2日新闻发布会公布全文 |
| 章节结构 | 6 部分 41 条 |
| 核心宗旨 | 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业内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纠正执行实践中超标的查封、乱查封、过度惩戒等问题出台的系统性执行工作规范。
意见从充分认识重要意义、严禁超标的查封、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严格适用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充分适用多重救济措施、健全完善专项治理机制六大维度构建善意文明执行的制度框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对家族信托业务而言,本意见的关键意义在于:明确了信托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的保护边界、失信被执行人规则的灵活适用、和解机制的强化——这三条直接关联家族信托架构设计、债务隔离效果、客户违约处置方案。
【第 3 条 · 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实务解读:"比例原则"在执行财产选择中的具体化。家族信托项下若受托人/受益人被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应优先执行非信托财产(如工资、银行存款),而非直接触及信托财产。
【第 4 条 · 严禁超标的查封】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明显超标的额部分。
实务解读:这是对家族信托财产保护的关键条款。当信托财产被错误查封时,受益人或受托人可依据本条+《民事诉讼法》第 225 条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第 7 条 · 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 20% 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实务解读:对家族信托配置股票资产的实务影响重大:(1) 冻结上限 20% 缓冲(避免股价波动导致的超标的冻结);(2) 价值动态调整机制(必要时可申请解除部分冻结)。家族信托合同可配套建立"股票资产冻结预警机制"。
【第 8 条 · 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后,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重新确定的价格作为变价参考价。
【第 11 条 · 在建工程处理】查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工程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
实务解读:"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原则是房地产家族信托的重要保护。当家族信托持有的房地产 SPV 因债务被查封在建工程,法院应允许继续建设以避免烂尾、保障资产价值。
【第 16 条 · 法人失信与个人分离】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实务解读:本条是家族信托架构设计的重要合规点。如果家族信托 SPV 公司被列为失信人,公司实控人/法定代表人不会被连带纳入失信名单,避免了"企业失信→个人限高"的传导效应。
【第 17 条 · 限制消费的解除机制】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的,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时间。
【第 18 条 · 宽限期制度】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
实务解读:"宽限期"是家族信托客户违约处置的柔性工具。当客户因短期流动性问题被执行,可在 1-3 个月宽限期内筹措资金,避免公开失信对家族声誉的连锁影响。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文号:法发〔2019〕35号 · 检索日期:202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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