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

现行有效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号沪民老龄发〔2026〕8号
发布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印发日期2026年6月4日
发布日期2026年7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适用地域上海市
备注试行;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25〕21号)配套,为其"操作手册";附件为《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2026版)》。

正文

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
为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相关主体

1. 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真实意愿。

2. 意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个人担任监护人,应具备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信用良好、品行端正,并与委托人建立信任关系。组织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登记,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配备具有法律、医护、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鼓励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

3. 监护监督人

鼓励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监督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个人或组织。

监督人的职责是监督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处理紧急情况,包括发现监护人存在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举报。

4. 财产管理人

鼓励老年人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设立财产管理人,并逐条明确其财产处理权限,包括用途、数额限制等。财产管理人可以是监护人,也可以是除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财产管理人一般应具备基本的财产管理和财务规划能力。

二、设立流程及相关事务处理

5. 意定监护的设立

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意定监护人。倡导使用民政部门制定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保障各方权益。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倡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利用公证机构的专业法律审查能力,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接受老年人邀请见证协议签订过程,见证流程可参照民政部门制定的操作指引。

6. 意定监护的启动

被监护人经人民法院宣告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监护人依约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结合老年人的实际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审查认定。

7. 意定监护的终止

意定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包括: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死亡;监护人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意定监护协议到期或解除等。

意定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如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由监督人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

8. 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身体或认知能力衰退无法亲自处理相关事务时,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紧急医疗急救等服务的,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临时照料、医疗事务处理等服务。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应当在意定监护协议内体现。

9. 财产管理服务

倡导老年人选择除监护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任财产管理人,实现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保障财产安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被监护人可以与监护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共同制定本人财产清册,详列现金存款、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权等财产。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后,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定期通报监督人,以便监督财产的使用和处置。

鼓励公证机构、信托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财产管理服务。

三、服务支持

10. 完善服务机制

市、区民政部门依托老龄工作机制,推进制度落地。区民政局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及民政服务站等服务设施,发挥专业性社会组织、养老顾问作用,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受老年人邀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办理公证。

11. 加强社会宣传

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重点聚焦孤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养残家庭,以及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有监护特殊需求的老年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

12. 培育和监管专业监护组织

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服务。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培育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从事监护相关服务。市民政局培育市级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从事监护服务,开展宣传培训。市、区民政部门加强对监护组织的监管。

区民政局在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将相关信息报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13. 强化法制保障

市、区民政部门应增强老年人防范涉老诈骗意识,引导老年人对意向监护人选或组织开展背景考察,排除不适合的个人和组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4. 创新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意定监护老年人提供财产管理方案。

附件《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2026版)》(本资料库已收录)。

与家族信托业务的关联

本指引是上海意定监护制度的"操作手册",与家族信托存在多处直接衔接点:

1. 信托机构可作财产管理人:第4条、第9条、第14条明确鼓励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设立财产管理人,并"鼓励公证机构、信托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财产管理服务"。即家族信托受托人或信托机构可担任意定监护中的"财产管理人",与监护人相分离。

2. 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分离:第9条倡导"选择除监护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任财产管理人,实现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这与家族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逻辑高度一致,可形成"监护(人)+ 信托(财产)"的双层架构。

3. 委托代理与临时照料衔接信托分配:第8条允许协议签订后、监护启动前由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临时照料,相关权责写入协议——与信托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前的"意定监护+信托财产管理"安排可并行设计。

4. 展业提示:面向高净值老年客户,可将意定监护协议(含财产管理人条款)与家族信托合同统筹规划,并注意"信托机构担任财产管理人"的资质与合规要求;公证/见证可增强证据效力。

资料来源:上海市民政局官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mzj.sh.gov.cn/MZ_zhuzhan279_0-2-8-15-55-231/20260709/1d71eb9620ef4a759fd8451381c51c0f.html
注:上海市民政局官网该通知页元数据标注文号为"沪民老龄发〔2026〕7号",与上海市政府公报目录(将《工作指引》列为8号、《问答解读》列为7号)并存;本页以市政府公报目录(工作指引=沪民老龄发〔2026〕8号)为准。检索日期:2026-08-07。
本页全文依据上述官方文本整理排版,仅供学习研究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琼ICP备20001908号-2  |  公安备案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1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