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5修正)》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9月25日通过修改决定(公告〔16届〕第64号),11月1日施行。此次修正新增完善了意定监护制度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了老年人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资格、义务及书面形式要求(两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立了监护监督机制。这是上海地方立法层面对《民法典》第33条意定监护制度的本地化落地。
① 地方立法支持:该条例条款为上海市推广意定监护提供了地方性法规层面的法律依据,与《民法典》第33条形成"国家法+地方法"双重保障——家族信托方案中意定监护安排的法律基础更为牢固。
② 行为能力保护:第20条第(二)款要求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与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意愿传导(如意愿书/保护人机制)形成制度呼应: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与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在保护委托人自主意愿上目标一致。
③ 监督机制衔接:第21条第(一)款建立监督人机制——监督人可同时担任家族信托的"监察人",监督监护人(人身)和受托人(财产)的履职,形成统一监督体系。
🎯 参见《若干意见》学习指导中案例链接(杨协成/龙湖/王永庆均为意定监护+家族信托联合规划的典型场景)。
Q1:条例修改决定增加了哪些意定监护条款?
Q2:条例条款与《民法典》第33条是什么关系?
1. 《若干意见(试行)》 — 上海意定监护综合制度框架
2. 《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 — 14条操作手册
3. 《民法典》第33条 — 成年人意定监护的国家法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 — 老年人意定监护的国家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