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于2015年11月25日首次发布(法释〔2015〕21号),2020年12月29日修正(法释〔2020〕18号),共26条。本解释专门针对人身保险合同,涵盖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等。
本解释是保险金信托搭建中最关键的部门法解释。其中第13条关于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规定,为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可行性提供了直接依据,被称为保险金信托的"宪法性条款"。
2020年修正仅涉及引言表述微调(将引用《合同法》改为引用《民法典》),实质内容未变。
本解释是保险金信托架构设计中引用频率最高的司法解释,其核心条款直接决定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 条款 | 主题 | 对保险金信托的意义 |
|---|---|---|
| 第13条 | 保险金请求权转让 | 保险金信托1.0模式的核心法源——确认受益人可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信托 |
| 第9条 | 受益人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的程序要件——须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 第17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 投保人单方解约将导致信托财产消灭——核心风险防控条款 |
| 第14条 |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处理 | 明确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与《保险法》第42条衔接 |
| 第16条 | 现金价值归属 | 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认定——影响信托财产范围 |
必引案例:本案涉及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其中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受益人权益问题。结合本解释关于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规则,可分析保险代理人在保险金信托架构搭建中的合规义务。
与解释三的关联要点:
█ 学习建议:结合本案深入理解第13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操作要点及风险防控。
本案为遗嘱信托纠纷,虽主要涉及信托法,但其中涉及保险金与信托财产的衔接问题。结合本解释第13条、第14条,可分析保险金如何有效装入信托并避免"遗产化"风险。
批量案例中大量涉及保险金信托架构,本解释第13条、第9条、第17条是最常被引用的条款。建议系统学习这些条款在实务中的适用模式。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信托公司,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有哪些例外情形?请说明该条款对保险金信托1.5模式的意义。
提示:原则有效 → 例外: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1.5模式核心法源
投保人拟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但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该变更行为的效力如何?保险事故发生后,信托公司能否主张保险金?
提示:变更行为无效 → 信托公司无权主张保险金 → 须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受益人(信托公司)能否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解除无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什么救济途径?在信托合同设计中应如何防控此风险?
提示:原则上不可主张无效 → 例外:支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 → 信托合同设置不可撤销条款
在什么情形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保险金信托如何通过架构设计避免保险金"遗产化"?
提示:三种法定情形 → 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 + 设置备用受益人 + 确保受益人不丧失受益权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并交纳保费,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如何分割?设立保险金信托前需要做什么?
提示:现金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 设立信托前须取得配偶书面同意
本学习指导基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 编制日期:2026-07-14 · 仅供学习参考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文号:法释〔2020〕18号 | 检索日期:2026-0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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