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学习指导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 学习指导 保险金信托核心

文号:法释〔2020〕18号  |  原发布:2015年11月25日  |  2020年12月29日修正  |  共26条

一、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于2015年11月25日首次发布(法释〔2015〕21号),2020年12月29日修正(法释〔2020〕18号),共26条。本解释专门针对人身保险合同,涵盖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等。

本解释是保险金信托搭建中最关键的部门法解释。其中第13条关于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规定,为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可行性提供了直接依据,被称为保险金信托的"宪法性条款"。

2020年修正仅涉及引言表述微调(将引用《合同法》改为引用《民法典》),实质内容未变。

二、与家族信托的关系

核心关联:保险金信托的"宪法性"法律依据

本解释是保险金信托架构设计中引用频率最高的司法解释,其核心条款直接决定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条款主题对保险金信托的意义
第13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保险金信托1.0模式的核心法源——确认受益人可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信托
第9条受益人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的程序要件——须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1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投保人单方解约将导致信托财产消灭——核心风险防控条款
第14条保险金作为遗产的处理明确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与《保险法》第42条衔接
第16条现金价值归属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认定——影响信托财产范围

保险金信托的三种模式与本解释的对应关系

  • 1.0模式(受益人变更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核心法源:第9条、第10条。
  • 1.5模式(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型):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信托。核心法源:第13条。
  • 2.0模式(投保人变更型):将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持有保单。需结合第17条防控原投保人风险。

三、核心学习要点

  1. 第13条 — 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最高优先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这是保险金信托1.5模式的直接法律依据。
  2. 第9条 — 受益人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指定行为无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行为无效。设立保险金信托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时,必须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变更无效。
  3. 第10条 — 受益人指定方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可以只写姓名,也可以同时写姓名和身份关系。实务中变更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时,应明确写明信托公司的完整名称及身份信息。
  4. 第11条 — 身份关系变化对受益人的影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行为完成时发生效力。当事人对受益人变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 第17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高风险条款):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这意味着投保人原则上可以单方解约,信托合同中必须设置防控机制。
  6. 第14条 —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处理:与《保险法》第42条衔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具体情形。保险金信托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指定受益人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本条界定了"遗产化"的边界。
  7. 第16条 — 现金价值归属:保险合同解除时,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夫妻一方投保的,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八民纪要第4条)。设立保险金信托前需取得配偶同意书。
  8. 第18条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信托可规避此风险(信托受益权指定更灵活)。
  9. 第12条 — 共同受益人份额分配:受益人为数人的,没有约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推定为同等份额、同等顺序。信托架构中多个受益人(如信托公司+自然人备用受益人)的份额须明确约定。
  10. 第2条、第7条 —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设立保险金信托涉及人寿保险时,须确保被保险人已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四、案例链接

黄某平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 (2024)鄂01民终12002号

必引案例:本案涉及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其中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受益人权益问题。结合本解释关于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规则,可分析保险代理人在保险金信托架构搭建中的合规义务。

与解释三的关联要点:

  • 保险代理人在协助变更受益人时,须确认被保险人已书面同意(第9条)
  • 若保险代理人未按规定操作导致受益人变更无效,将影响保险金信托架构效力
  • 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操作(第13条)须确保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避免因程序瑕疵被认定无效

█ 学习建议:结合本案深入理解第13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操作要点及风险防控。

李某4遗嘱信托案 — (2019)沪02民终1307号

本案为遗嘱信托纠纷,虽主要涉及信托法,但其中涉及保险金与信托财产的衔接问题。结合本解释第13条、第14条,可分析保险金如何有效装入信托并避免"遗产化"风险。

47批量家族信托案例数据

批量案例中大量涉及保险金信托架构,本解释第13条、第9条、第17条是最常被引用的条款。建议系统学习这些条款在实务中的适用模式。

五、自测题

题目1: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第13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信托公司,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有哪些例外情形?请说明该条款对保险金信托1.5模式的意义。

提示:原则有效 → 例外: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1.5模式核心法源

题目2:受益人变更的程序要件(第9条)

投保人拟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但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该变更行为的效力如何?保险事故发生后,信托公司能否主张保险金?

提示:变更行为无效 → 信托公司无权主张保险金 → 须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题目3: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风险防控(第17条)

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受益人(信托公司)能否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解除无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什么救济途径?在信托合同设计中应如何防控此风险?

提示:原则上不可主张无效 → 例外:支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 → 信托合同设置不可撤销条款

题目4:保险金"遗产化"的防控(第14条 + 保险法第42条)

在什么情形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保险金信托如何通过架构设计避免保险金"遗产化"?

提示:三种法定情形 → 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 + 设置备用受益人 + 确保受益人不丧失受益权

题目5:现金价值与夫妻共同财产(第16条 + 八民纪要第4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并交纳保费,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如何分割?设立保险金信托前需要做什么?

提示:现金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 设立信托前须取得配偶书面同意

六、延伸阅读

本学习指导基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 编制日期:2026-07-14 · 仅供学习参考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文号:法释〔2020〕18号  |  检索日期:2026-0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页为内部学习参考资料,正式效力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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