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于2013年5月31日首次发布(法释〔2013〕14号),2020年12月29日根据《民法典》施行进行修正(法释〔2020〕18号),修正内容为将原引用《合同法》改为引用《民法典》,实质规则未变。共21条。
本解释聚焦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主要规范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效力、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代位求偿权等共性问题,适用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
对于家族信托业务,本解释中关于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第9-11条)、如实告知义务(第7-8条)和合同效力(第3-6条)的规定,直接影响保险金信托中保险合同的效力和稳定性。
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基础是有效的保险合同。若保险合同因说明义务、告知义务等瑕疵被解除或认定无效,信托财产来源将灭失。本解释的以下规则对保险金信托至关重要:
必引案例:本案涉及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的行为效力问题,与本解释关于保险合同成立、说明义务等规则密切相关。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其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的说明行为归属于保险人。若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义务,保险人不得以免责条款拒赔。
与解释二的关联要点:
█ 学习建议:结合本案分析保险代理人行为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影响,以及在保险金信托架构中的风险传导路径。
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相关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处理,可结合本解释关于保险合同效力的规定,分析保险金在执行程序中的可执行性问题。
批量案例中多涉及保险合同效力争议对信托架构的影响,可系统学习本解释在保险金信托实务中的适用。
根据解释二第9条,哪些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对这些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提示:责任免除条款 + 免赔额/率 + 比例赔付 → 未说明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将"无证驾驶"作为免责事由,是否需要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为什么?
提示:第10条 → 仅需提示,无需明确说明
投保人在投保单"其他"栏未填写信息,保险人能否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提示:第7条 → 告知义务仅限于询问范围 → "其他"兜底事项不予支持
在保险金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主张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举证标准是什么?
提示:第11条 → 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 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本学习指导基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2020修正)》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 编制日期:2026-07-14 · 仅供学习参考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PKULaw) | 文号:法释〔2020〕17号 | 检索日期:2026-0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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