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引(试行)· 学习指导

▲ B级应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26-07-10 · 发布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一、法律概述

《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沪民老龄发〔2026〕8号)由上海市民政局2026年6月4日印发、7月10日发布,全文14条,是《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25〕21号)的"操作手册"。从"谁来参与"(相关主体)、"怎么操作"(设立流程)、"谁来支持"(服务支持)三个维度,将意定监护制度落地为可执行的具体流程。

二、与家族信托的关系

本指引是意定监护制度与家族信托衔接的最强接口文件

信托机构可作财产管理人:第4条、第9条、第14条明确鼓励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设立财产管理人,并"鼓励公证机构、信托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财产管理服务"——家族信托受托人可直接担任意定监护中的"财产管理人(丁方)"。

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分离:第9条倡导"选择除监护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任财产管理人"——与家族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逻辑一致,可构建"监护(人)+ 信托(财产)"双层架构。

委托代理与临时照料:第8条允许协议签订后、监护启动前由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临时照料——与信托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前的安排可并行设计。

展业要点:面向高净值老年客户,将意定监护协议(含财产管理人条款)+ 家族信托合同统筹规划;信托机构担任财产管理人需注意资质与合规;公证/见证可增强证据效力。

三、核心学习要点

要点1:四大主体角色(第1-4条)
被监护人:60周岁以上,签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乙方):个人(近亲属/其他)或组织(鼓励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
监督人(丙方):监督监护人履职,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财产管理人(丁方):通过协议/信托设立,可与监护人分离(关键)
要点2:设立流程三步走(第5-7条)
① 签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书面订立协议(建议使用示范文本+公证)。
② 启动:被监护人经法院宣告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监护关系启动。
③ 终止:6种终止情形(恢复行为能力/死亡/撤销监护资格/协议到期等),终止后须在监督下事务移交+财产清算。
要点3:委托代理与临时照料(第8条)
监护启动前,被监护人因身体/认知衰退无法亲理事务,由约定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遇突发紧急状况可提供临时照料——相关权责须写入意定监护协议。
要点4:财产管理服务(第9条)
倡导"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分离";鼓励公证机构、信托机构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监护启动后需制定/更新财产清册并定期通报监督人。
要点5:创新金融支持(第14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意定监护老年人提供财产管理方案——结合第9条,为信托机构参与意定监护提供了制度入口。

四、案例链接

🎯 示范文本见本资料库)— 甲方/乙方/��方/丁方四方法律架构,丁方可为信托机构。

🎯 问答解读见本资料库)— 12组Q&A详解基层实操热点问题。

五、自测题

Q1:为什么建议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分离?
A:防止监护人滥用财产权利。由监护人负责"人"、信托机构或第三人负责"钱",两权分离可保障财产安全。工作指引第9条和示范文本第8条均体现这一设计理念——家族信托受托人担任丁方(财产管理人)正是分离的最佳落地方案。
Q2:信托机构可以在意定监护中担任什么角色?
A:① 丁方(财产管理人):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实现与监护人(人身)分离(第4条/第9条/第14条);② 担任监护人的(组织监护资质需在民政部门登记);③ 为意定监护协议涉及的财产处置提供公证提存或信托安排(示范文本第10.2条明确"建立甲方为服务受益人的养老服务信托"为合规路径)。
Q3:意定监护关系何时启动?何时终止?
A:启动:被监护人经人民法院宣告认定为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终止:① 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 被监护人死亡;③ 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④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⑤ 协议到期或解除。终止后须在监督人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移交。

六、延伸阅读

1. 《若干意见(试行)》 — 本指引的上位制度框架

2.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5修正)》意定监护条款 — 地方立法依据

3. 《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2026版)》 — 标准协议模板

4. 《民法典》第33条 — 成年人意定监护的国家法依据

琼ICP备20001908号-2  |  公安备案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1888号